番茄进入熟果期 钟鑫媛 摄
走进这座“农业梦工厂”,让人最直观的感受是“清新”,没有传统菜园里的泥泞,白色是整个基地的主色调,一排排番茄秧苗统一生长在一块密封的长条形栽培基质上,每株秧苗根部插有一根小细管,整个种植区非常干净,几乎看不到灰尘。
“我们采用的是椰糠基质栽培、营养液灌溉的方式进行培育,生产的是全程可追溯的高品质果蔬,全部实现智能化、标准化。”湘家荡数字化农业工厂工作人员陈寒介绍。
与传统种植不同,一个个新技术将大棚“全副武装”起来,番茄从育苗到结果,实现了全周期的数字化,做到每一个细节都可控,而且产量非常可观。而科技感满满的设备也让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劳动强度大大降低。
“在这里干活真好,不出远门就能挣份工资。”大棚里番茄植株上一个个红透了的番茄,映红了正在打老叶的工作人员李建英的笑脸。
自从到湘家荡农业数字化工厂上班以来,李建英才发现“田”居然还能这样“种”,同样是在种地,跟过去相比,手脚都不会弄脏。
在番茄林中,还有装着熊蜂的箱子。陈寒介绍,传统农业中,授粉是通过人工点激素进行的,可能产生激素残留的现象,现在智能农业采用从以色列引进的熊蜂作为生态连接,给番茄授粉,就能够避免这种问题。
玻璃温室大棚里,种植着是黑巧、黄葡、红莓、金橙、咖宝等10个品种的小番茄,犹如一座“番茄森林”,空气中还弥漫着沁人心脾的果香。
如今,长势旺盛的番茄已进入熟果期,番茄藤上硕果累累,一串串果实圆润饱满、层层叠叠,员工们正忙着采摘、包装、发货,上下飞舞的熊蜂不时落在番茄花蕊上。
“摘下来的番茄不用洗,直接就可以吃的,我们不打农药。”陈寒说着摘下一颗番茄递进了嘴里,一口咬下,汁水从嘴角沁出,还未咽完,又把手伸向了藤蔓。
除了令人“惊艳”的技术,这里出产的水果还有“惊艳”的产值,数字+农业在这里碰撞出大数据时代的新火花。
据了解,这里的番茄进入熟果期之后,基本上一周就可以收获一次,每年可以结40多穗果,产量及产值是传统温室的5倍以上。
“现在的订单主要发往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城市,消费者遍布全国各地,深受高端市场欢迎,临近春节,更是供不应求。”陈寒说。(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